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查封時,無人應門,經會同員警及鎖匠入內履勘,屋內已無人居住,無水電,屋內遺有廢棄物。另據債權人之代理人稱本件無增、改建,無分管停車位。又基隆市政府114年9月10日基府都計參字第1140247015號函稱本件基隆市安樂區西定段676號之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商業區」。
二、依據114年11月3日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經現勘,標的公寓因一樓之上有夾層關係,故本標的物二樓由外觀觀之及實際公共樓梯行走皆為三樓」、「市場及學校接近性:該地區位於安樂市場附近,商業活動佳,其市場接近性佳,學校以安樂國小為主,距本案約130公尺,學校接近性亦佳;大眾運輸條件:以公車為主要交通工具,整體而言,本地區大眾運輸條件尚佳」等語。
三、本院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創、海砂屋列管等,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回覆經該分局查詢無非自然死亡情形;經基隆市消防局回覆查無發生火災及報案紀錄;經基隆市政府回覆該址並非列管之海砂屋及地震受損之建築物。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四、本件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土地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27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56,000元。
四、本件拍賣不動產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惟債務人是否積欠所屬公寓大廈之公共基金(含管理費、清潔費)?又倘債務人確有積欠,則積欠之該等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含管理費、清潔費)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以上各項均不明,應買人均應自行查明。
五、拍定後,倘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其他法令(例如建築法)之規定,查得尚有應與本件拍賣標的併同移轉之土地或建物,且因該土地或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致生本件拍賣標的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事時,即便拍定人已繳足案款,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
六、本件抵押權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