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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件建物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該屋係自住無出租、無增建、無因地震受創、漏水等 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該屋附有一停車位,編號77號,係機械式停車位,無出租,係自用。
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建物按現況點交,惟如有不能點交情事 則不點交。另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據鑑定報告勘估為住宅區,使用移轉有無限制,請拍定人 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二、另鑑定報告勘查稱訪查附件居民未聽聞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事件,且查詢公開資訊網站,均 未查得本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之列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 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意。 三、另據債務人陳稱本建物尚有1個機械式停車位(編號77號)等語,惟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 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故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其 實際使用情況、編號、有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住戶規定決定,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 行查明清楚,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就停車位所為拍賣條件之揭示,僅供應買 人參考,應買人就此亦無權利瑕疵擔保請求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