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至現場查封時,在場人簡吟家稱系封房屋現由相對人簡福秝及其家屬居住使用,聲請人之代理人稱本件無分管停車位。又114年11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使用現況:陽台當室內使用,屋況良好;勘估之標的土地屬:商業區;屋齡:29.48年;市場及學校接近性:鄰近市場、西定國小、聖心國中等附近之公共設施計有銀行、郵局、鄰里公園等,生活機能良好及居住品質良好;大眾運輸條件:主要公車站牌位於西定路上有多條線路行經於此,可通往市區各地,交通便利性佳」等語。
二、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列管等,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回覆於查詢該址後,經在場人稱並無該等情事發生;經基隆市消防局回覆查無發生火災紀錄;經基隆市政府回覆該府目前並無列管海砂屋,本件房屋非列管之地震受損建築物。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三、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土地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91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384,000元。
四、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本件拍賣不動產之全體共有人均可參加本件拍賣程序之投標、應買或承受,且除買受(應買、承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以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以抽籤決定。
五、本件土地如經拍定,尚須相當時日調查有無上開第六項、第七項之優先承買權人,請應買人注意。
六、拍定後,於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訴訟(或性質相當之訴訟)裁判確定前,即便拍定(應買)人已繳足價金,本院亦暫不核發權利移轉證書,須待上開訴訟確定後,始依裁判結果續行,特提請投標(應買)人注意。★
七、拍定後,倘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其他法令(例如建築法)之規定,查得尚有應與本件拍賣標的併同移轉之土地或建物,且因該土地或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致生本件拍賣標的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事時,即便拍定人已繳足案款,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
八、本件無抵押權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