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依查封筆錄記載有租賃契約,依陳報之租約記載租賃期間民國 114 年 4 月 15 日起至 119 年 4 月 14 日止,建物牆壁部分有水漬、會漏水及有壁癌,經檢視無增建,另依承租人表示,拍賣標的作為一般住家使用,無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 3 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550,000 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720,000 元。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524、525 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民國 68 年 3 月 17 日)農業區,供投標人參考。(惟都市計畫案 及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投標前宜自行查詢)。
六、本件執行標的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及命債權人查報或函警訪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七、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八、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隻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