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115年3月13日查封履勘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漏水部分,債務人指出屋內有多處漏水(天花板、牆角、窗框等),但較嚴重的地方,債務人已自行修繕,另外有2處牆壁有油漆斑駁之情形。債務人稱308建號與309建號內部打通,共用同一個大門出入,另一個大門已損壞無法打開。債務人表示建物由其與家人自住使用,無出租他人,有2個機械車位(編號為35、36號)。
二、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53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359,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設定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六、依都市記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第四種住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