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至現場履勘,115年1月15日至現場測量,債務人在場稱:「系封房屋為伊自住使用。無車位。」等語。屋內有神明桌,現場目視無漏水嚴重壁癌情形,屋頂有潮濕角落發霉之情況。後面有增建(經地政編為1014臨建號)。
依據民國115年4月提出到院之鑑價報告稱:「勘估標的土地屬住宅區(住三)。建物為鋼筋混凝土造5層樓之第4層。屋齡約32.17年。現況為住家用。勘估建物所臨街巷道寬度約10公尺。土地臨街面正面寬度約8.1公尺。市場及學校接近性:可。大眾運輸條件:可。勘估標的臨街情況屬單面臨路之基地。地勢平坦,建物外觀尚可。公共設施完善。本案位於信義區月眉路上。建物外觀並無明顯的裂痕及火燒痕跡。臺灣凶宅網資料並無本案相關資料。」等語。
拍定後點交595建號。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1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2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