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第三人查封後占有,拍定後點交。
使用情形
一、971建號建物現場查封時第三人東其鈺建設公司員工在場稱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但已一陣子未見債務人,目前東其鈺大廈管理委員會已成立,管理費一個月一坪100元,未配賦車位,故本件拍定後點交。
二、債務人於111年6月15日具狀陳報房屋出租第三人徐O雄,租用期間自109年9月10日起至114年9月10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25,000元,因租約係於台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109年1月30日信義字第6990號函辦俊查封登記後訂立,違背查封效力,不能對抗債權人,拍定後仍應點交。
三、拍賣標的經在場人稱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