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3日至現場查封、鑑價,經在場人劉瑞發稱房屋係由相對人全體使用居住,無增建,無分管停車位。
二、關於系封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嚴重漏水、或其他情形),經在場人稱無該等情事。又115年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之標的土地屬:住宅區;建物構造:加強磚造2樓之第1層;勘估標的使用現況:廚房天花板油漆剝落及潮濕有壁癌、房間亦有壁癌,住家使用;屋齡:約48年;市場及學校接近性:鄰近市場、瑞芳高工等另附近之公共設施計有農會、郵局、鄰里公園等,生活機能及居住品良好;大眾運輸條件:主要之公車站牌位於逢甲路上,有多條線路行經於此,可通往市區各地,交通便利性佳」等語。
三、建物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土地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47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95,000元。
四、本件無抵押權設定登記。
五、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本件拍賣不動產之全體共有人均可參加本件拍賣程序之投標、應買或承受,且除買受(應買、承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以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以抽籤決定。
六、拍定後,於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訴訟(或性質相當之訴訟)裁判確定前,即便拍定(應買)人已繳足價金,本院亦暫不核發權利移轉證書,須待上開訴訟確定後,始依裁判結果續行,特提請投標(應買)人注意。
七、拍定後,倘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其他法令(例如建築法)之規定,查得尚有應與本件拍賣標的併同移轉之土地或建物,且因該土地或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致生本件拍賣標的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事時,即便拍定人已繳足案款,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
八、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並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