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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401建號建物於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115年4月9日函覆,債務人在場稱401建號建物現為其自行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74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2,550,000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6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