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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三、本件標的於(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04地號土地部分為5建號房屋之坐落基地,部分為屋前空地,105地號土地為前開房屋之屋前空地,建物部分據原債務人之母在場稱為債務人自住,於拍定後點交。
四、本標105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五、本標105地號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六、本標之104地號土地編定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105地號土地編定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屋或有無經套繪管制不明,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3,4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68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