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3年10月29日會同員警及鑑價人員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稱房屋係自住居住,無增、改建,有分管停車位為編號100號。
二、關於系封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嚴重漏水、或其他情形),經債務人及115年4月出具之估價報告初步判定無上開情事。惟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債務人或現占有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後,慎重考慮是否應買。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三、又該鑑定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建物坐落基地為基隆市七堵區工建段229地號,係屬『擴大暨變更基隆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細部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計畫)案範圍內之住宅區(住三);勘估標的使用現況:建物登記謄本主要用途係為住家使用,社區名稱為名軒新天地,建物維護與保養狀況尚屬良好,其中建物面稱包含地下一層編號100號坡道平面車位;市場及學校之接近性:距華興國小約170公尺、距明德國中約1000公尺、距南興市場約1400公尺,整體而言,生活機能普通;大眾運輸條件:大眾運輸條件主要仰賴臺鐵及公車,整體而言,交通便利性尚可。」等語。
四、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2,25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51,000元。
四、本件拍賣不動產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惟債務人是否積欠所屬公寓大廈之公共基金(含管理費、清潔費)?又倘債務人確有積欠,則積欠之該等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含管理費、清潔費)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以上各項均不明,應買人均應自行查明。
五、拍定後,倘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其他法令(例如建築法)之規定,查得尚有應與本件拍賣標的併同移轉之土地或建物,且因該土地或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致生本件拍賣標的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事時,即便拍定人已繳足案款,本院亦本件拍賣建物現況(包括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依鑑價報告、及本院協同員警現場履勘結果,已如本拍賣公告附表「使用情形欄」所揭示。
六、系封建物是否確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請務必自行再次查明確認(自行向債權人、債務人或現占有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查詢)後,慎重考慮投標應買。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
七、本件抵押權設定登記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