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民國114年7月16日至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員警、鑑價人員及鎖匠入內履勘,現場屋內隔成五間房間出租大學生居住使用,而自房屋前側依序編號為A、B、C、D、E,其中A、B、D有出租情事,C、E則為空屋(內有床、櫃、書桌),房屋後面有陽台改為室內放置雜物,廚房似改為編號E出租。另於114年9月9日會同地政人員至現場測量時,據該員指稱:「本件房屋後方左側之空間係增建」。
二、依據民國114年10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稱:「勘估標的土地使用分區:基隆市中正區港濱段(下同)210、278-3地號為住宅區。勘估標的建物為本國式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5樓之第2層,屋齡約44年。勘估建物所臨街道寬度:20公尺;市場及學校之接近性:距海洋大學約0.1公里、基隆海事高中約0.4公里;大眾運輸條件:於中正區中正路旁,有多線班次公車經過,大眾運輸條件尚稱便利。」等語。
三、本院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列管等,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回覆經該分局查詢均無非自然死亡情形;經基隆市消防局回覆查無發生火災及報案紀錄;經基隆市政府回覆該址並非列管之海砂屋及地震受損之建築物。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四、6045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而依基隆市政府114年9月11日基府都使參字第1140247143號函稱目前尚無該址違章建築資料,故拍定人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自行承擔遭拆除風險。
四、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35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72,000元。
四、本件拍賣不動產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惟債務人是否積欠所屬公寓大廈之公共基金(含管理費、清潔費)?又倘債務人確有積欠,則積欠之該等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含管理費、清潔費)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以上各項均不明,應買人均應自行查明。
五、拍定後,倘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其他法令(例如建築法)之規定,查得尚有應與本件拍賣標的併同移轉之土地或建物,且因該土地或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致生本件拍賣標的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事時,即便拍定人已繳足案款,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
六、本件抵押權設定登記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