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拍賣建物由債務人居住使用,建物拍定後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800,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拍賣建物現場執行時據管理員稱有積欠管理費;另鑑定報告記戴:海砂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桃園市政府無相關資料公告,經外觀判斷無相關問題;輻射屋、非自然死亡等,經網路查詢,無相關問題;勘估標的非位於活動斷層上、勘估土地使用分區為商業區;再函詢分局,其函復略以:警察機關係針對治安事件進行偵處,有關不動產物件有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事,警察機關現無對相關處所建立資料庫可供正確查詢。另查95年7月以後刑案現場勘察資料,無勘察相關紀錄資料可稽,請應買人參考、注意。
六、本件標的物據債權人查報陳稱有一車位編號為B3-132,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又此部分拍定後不進行點交,應買人亦不得以上開車位之有無而為爭執或請求撤銷拍賣,請特別注意。
七、本件拍賣之建物,本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備註欄載明;其他非本院依通常調查所可得知之資訊,則非拍賣公告應記載事項,拍定後均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九、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