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本件依現狀點交。
使用情形
一、依115年1月6日查封筆錄所載,266建號為2楼半磚造房屋,經查屋前、屋後、頂樓均有增建,經地政機關測量後暫編269建號,部分房屋占用鄰地情形如附表所示,占用鄰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與土地所有權人洽商相關事宜,本院不代為處理土地占用事宜。進入屋內觀察,1樓屋後及2樓有漏水情事,屋頂增建後方有多處毀損。在場債務人稱係自住,無出租他人。
二、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使用情形欄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7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56,000元。
四、本件分甲、乙標依序拍賣,請應買人分別出價。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開標,於拍賣所得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時,其餘各標即不拍定,縱使拍賣,亦得撤銷。
五、498地號係非都市土地,依謄本所示,使用分區及類別為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並已興建農舍(使用執照日期71年6月19日),並有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之紀載。266建號依謄本紀載,用途為自用農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農舍應與其座落用地併同移轉。如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者,應一併承買坐落之農舍。
六、498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外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準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七、269建號增建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應買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應自負被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該建物部分占用鄰地566、569、570地號,本院不代為處理占用鄰地之法律關係,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八、266建號建物為興建完成之農舍,投標人應符合自用農舍之條件,投標時應檢具:(一)稅捐稽徵單位開具投標人之房屋財產總歸戶查詢清單。(二)投標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三)投標人切結無自用農舍等文件,俾供決標時即刻審查,違者投標無效,如提出之資料有不實致日後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則應由應買人自行負責,不得據此向法院聲請撤銷拍賣。
九、拍賣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水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