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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3504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1301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14年9月15日現場勘查時,債務人之夫林O湖在場稱,房屋目前由其夫婦自行居住使用,無出租他人,無固定車位。查本件建物謄本之共有部分未有停車位編號之記載,故是否有停車位及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四)經函詢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回覆稱自107年迄今未曾受理該址火災案件,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回覆稱本件建物是否屬地震受創或高氯離子建物,並無相關紀錄可稽。另據本件鑑定報告勘查內容,查本件建物並未在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汙染建築物之名單內。本院已盡查明義務,並揭示現況調查情形及不動產鑑定報告之相關資料供應買人參酌,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仍難保證本件標的絕無足以影響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故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注意。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五)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三芝都市計畫案住宅區,有關都市計畫案名及使用分區內容請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嗣後如經依法公告變更,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六)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因標的之同一性及實體私權關係並無變更,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當事人皆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七)本件倘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69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40,000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23日第一次拍賣。(上午10時30分開始投標,11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