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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母親在場稱建物現由債務人及家屬自住,建物配附有B2:107號平面停車位,亦由債務人自用。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3-17地號為城隍段四小段1113至1252建號之建築基地地號。1160建號建物、車位部分拍定後點交,其餘標的不點交。
二、本件拍賣標的為集合式住宅:基地用地4-1、3-17地號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2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86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2筆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商業區。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