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拍定後點交。
使用情形
一、拍賣標的未設定他項權利。
二、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三、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查封時建物為相對人之一自行居住使用,屋內房間及建物陽台有多處壁癌及嚴重漏水,三樓增建內堆置雜物,拍定後點交。
四、拍賣建物2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規定,拍賣不動產之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實際前往標的物所在地察看並探訪其現況,慎重決定是否應買。
六、本件執行程序之執行名義為分割共有物判決,聲請人及相對人均為分割共有物土地之公同共有人,均得應買並有優先承買權,並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2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1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