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現場查封時,經按門鈴後有一男性(目測約50歲上下)開門,惟經詢問為何人均沈默未答,後又將門關上,經詢問是否將查封公告貼於門外均未答等等。嗣115年3月18日前往現場勘測,按門鈴無人開門,請鎖匠開鎖時有人開門,一中年男子精神不濟,經詢問自稱係債務人本人,屋內客廳昏暗,四周堆積大量雜物,有供奉神明廳,旁有大量祭祀物品,格局為4房2衛2陽台1廚房,均堆積大量雜物,行走困難,地政人員稱本件無增建。
二、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如查報不實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則拍定後不點交,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如查報屬實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規定,拍定後點交,惟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法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第三人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經法院查明確涉有上述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三、嗣囑託估價師事務所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函復稱:本件建物坐落基地為「樹林鎮三多里地區都市計畫案(68年4月19日)」範圍內之住宅區,建物之社區名稱為台北豪景社區,建築完成日期為83年8月10日。經查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網站,本件標的無輻射屋紀錄;訪查週遭鄰居稱未聽聞如海砂屋、地震受創、建物內非自然死亡等影響價額之特殊情事,惟對於其陳述之真實度,查證上確有困難,至有無嚴重漏水,因無法入內勘查,故無從得知。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參佰伍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柒拾萬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拍賣標的之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六、另債務人遺留於本件拍賣標的內之動產,因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仍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法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需耗費相當時日,亦請投標人注意。七、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八、法院於實施不動產勘測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囑請相關人員至現場查看,並且將調查結果載明於上揭使用情形欄,惟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刊登於網站或其他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十、若於本件標的拍定日(含)以前,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等情形者,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拍定人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