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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 2537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1196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 114年11月6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及第三人陳冠萍在場,陳冠萍稱其為承租人,與債務人簽訂租賃契約,租期:自113年5月1日至118年4月30日止,租一個房間。廚房及後方陽台僅搭蓋雨遮,陽台及餐廳處之天花板均有油漆掉落,無嚴重漏水之情形。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7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340,000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4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