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4年12月1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之母稱建物現供停車之用,有增建。地政人員指稱本件268地號土地為66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
二、本件土地為建物坐落之基地,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第三人主張有權占有則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負擔。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6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暫編第209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且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七、本件209建號建物之建物平面圖斜線部分使用鄰地,面積一併給予計算,第一層增建使用267地號77.23平方公尺,第一層增建使用274地號26.51平方公尺,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