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標的於現場查封時,債權人表示目前房屋為其所自住,屋內有漏水情形。另13813建號建物 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其部分4.76平方公尺占用鄰地585地號土地,占有使用權源不明。且 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08 年10月23日函文所載,有關本件增建涉及違章建築部分,業已認定在案,並拍照建檔列管。日後 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拍定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本件建物於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