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拍定後點交(民國107年9月19日查封時按門鈴無人回應,現場為巴黎科技總部2樓辦公室,據管 理員表示該辦公室係由債務人公司自用,無出租,地下B4停車位43、44、45、46等,亦由債務人 公司自用,建物並火災受創及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目前積欠管理費約26,131 元,債務人公司曾於9月初表示辦公室出租予逢麗有限公司,惟至目前仍有該公司人員進駐。內 湖分局於108年4月18日函覆目前由債務人公司法定代理人李語宸及其家屬居住使用。惟現在實際 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上開租約已經本院於108年8月29日裁定除去,現經債 務人異議中,另本建物有拆除部分牆面使用公共設施之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