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6047建號建物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其餘建物拍定後點交。
(二)民國112年10月30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陳稱6040、6041、6043、6044、6045、6947、6955、6956、6958、6959、6960、6961、6952、6953、6945建號建物係空屋,其中6040建號建物部分房間壁面有漏水痕跡,6960建號建物客廳壁面有漏水痕跡,6961建號建物客廳及一房間壁面有漏水痕跡,6945建號建物有一房間壁面有漏水痕跡;6042、6950建號係空屋(樣品屋),6950建號建物有一房間壁面有漏水痕跡;6046建號建物共14個平面車位,均未使用;6047建號建物共14個平面車位,其中2個車位已售出等語。假扣押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報6047建號建物之地下3層編號3、11號停車位已於111年7月間以買賣方式移轉至第三人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28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但是否在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應依建築線或俟地籍測量分割後,再確定)。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公告應買。
二、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527,75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05,550,000元。
四、抵押權登記於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日期: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1項公告應買。(113年10月30日至114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