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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不動產因與他戶打通合併使用,無實體隔間牆,且共用一個大門進出,故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5年4月10日現場查封時,在場人陳○勲稱,其為債務人之配偶,741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他人,該建物與36號11樓之5建物打通,僅留36號11樓之6(即741建號建物)之大門為出入口,債務人無停車位,且無欠繳管理費等語。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115年5月8日亦函覆,741建號建物現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因36號11樓之5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拍定人應自行處理其與741建號建物內部相通及單一出入口之問題,如有施作分隔設施之必要,亦應由拍定人自行協商負擔相關費用,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四)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5年4月17日函覆,於114年1月8日曾受理本件標的址之火警案件,現場為室內電線走火,火勢由室內自動灑水設備及時撲滅,未延燒,亦無人員傷亡。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
(六)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臺幣:10,980,000元。
三、保證金新臺幣:2,200,000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9月23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