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不點交
本件拍賣標的物現由第三人占用,且主張本於所有權有權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3165、3186、3475建號建物經本院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汪先生(即債務人前夫)開門稱房屋目前係其一人居住,房屋公設為停車場,車位兩年抽籤一次,管理費每月700元,目前房屋無配置車位。
二、占用人汪O博於115年7月30日具狀陳報其與債務人前為夫妻關係,債務人竟以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故意,於108年6月20日將名下新北市新店區中正路263之4號5樓、新北市新店區保紅路12號4樓之房屋(持分3分之1),移轉登記於債務人。債務人為取信於其,並簽立內容為前兩間建物為其所有,無論債務人與其婚姻是否存續,2房產均應返還與其之證明書,以取信其。嗣因其發現債務人欲出售上開中正路房屋,始悉受騙。經提起刑事告訴,雖經檢察官不起訴,後經臺灣高等檢察署發回續查中,其將對債務人提起履行契約民事訴訟。請投標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43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290,000元。
四、拍定後抵押權均塗銷。
五、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