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建物於假扣押查封時,第三人莊 00、蔡*賢二人在場稱其分為債務人之職員、外甥,本件建物由債務人出租予易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易駿公司)占有使用,租期自105 年 7 月 1 日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止,此有租約影本在卷為證。經法院定期於 115 年 1 月 6 日履勘結果:第三人英屬維京群島商勝英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勝英公司)員工莊 00 在場稱:本件建物部分現由債務人出租予第三人勝英有限公司占有使用,租期自 114 年 1 月 1 日至 118 年 6 月 30 日止,租金每月 3,000 元;部分建物由債務人出租予第三人翰成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翰成冠公司)占有使用,租期自 114 年 3 月 1 日至 118 年 12 月 31 日止,租金每月 2,000 元;部分建物由債務人出租予易駿公司占有使用,租期自 110 年 1 月 1 日至 115 年 12 月 31 日止,租金每月 5,000 元,此有租約影本在卷可稽。因上開第三人勝英公司、翰成冠公司係於法院查封後始承租占有本件標的物,另第三人易駿公司於查封後租賃期限屆滿後,再與債務人另簽立新租約,其等與債務人之租約均屬查封後有礙本件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含拍定人)不生效力,依強制執行法第 99 條第 1 項、第 113 條準用同法第 51 條第 2 項規定,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拍賣標的另經函詢相關主管機關後,查復無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海砂屋、地震受創之紀錄,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 11 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3,370,000 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674,000 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