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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
本件標的物於查封時已出租予第三人占有使用 (期間自民國114年1月1日至116年12月31日止, 每月租金新臺幣15,000元,共新臺幣540,000元,於租賃起始後3個月內付清),租賃關係是於查封前成立(查封生效日為114年5月26日),故拍定後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屋內經肉眼檢視,無明顯漏水、壁癌、裂損痕跡。
二、現住人為承租人,其表示已住十幾年,但正式租約係民國114年1月簽訂。
三、承租人表示,標的房屋無海砂、輻射、火災、非自然死亡;有地震造成三、四樓部分牆、天花板裂痕;三樓浴室天花板、牆壁漏水(自四樓浴廁下漏)、四樓增建採光罩漏水。無地下車庫,現僅承租人及家人居住使用。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2,2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44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執行標的2138建號係未辦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本件以建物之現況進行拍賣,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看建物之狀況,又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六、本件1612-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楊梅都市計畫(民國72年7月13日)之住宅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七、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因租賃關係成立於本院查封生效前,故拍定後不點交。
八、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逕向自行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
九、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十、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