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及 115 年 7 月 31 日現場履勘時,據債務人之母在場陳稱,本件房屋係伊與債務人共同居住使用等情,拍定後點交。
二、至本件拍賣該共同使用部分之建物,是否有停車位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縱有該附屬之停車位,惟因係拍賣上開物之應有部分,其使用依法依該共有人協議為之,故此部分拍定後仍不點交。
三、又據債務人之母於 115 年 1 月 25 日具狀陳報本件執行標的建物另附有露臺之共有約定專用使用空間等語,惟是否確有該露臺及有無相關使用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再以此為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 2 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4,500,000 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900,000 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再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內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且拍賣公告所載標的物面積如與地政事務所核發之不動產登記謄本不同,以地政事務所核發者為準,應買人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