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105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457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2年8月2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股東在場稱105建號建物係債務人做廠房使用,為鐵皮屋頂,內部放置機具及貨品,114年3月26日現場勘測時,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在場稱457建號為債務人搭建,目前為債權人做工廠使用,為綠色鐵皮建物。債權人金龍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於115年5月21日補充陳報,105建號建物與457建號建物間彼此獨立,無任何內部或外在結構連通。105建號、457建號建物占用286地號、287地號土地,據土地所有權人金龍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稱係無償供債務人使用土地,拍定後即不同意土地再供他人無償使用,該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恐有無權占有拆遷問題,請應買人留意。以上目前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457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位於105建號建物旁,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4年8月21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43271085號函示,該建物於列管系統內已有違章建築認定紀錄,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惟經查認影響公共安全,或經發現屬新建造之違章建築,或被列入專案處理者,將限期拆除。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1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9,37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3,880,000元。
四、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五、無抵押權登記。
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7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