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法院於民國114年9月2日偕同地政履勘現場,債經會同管區警員及鎖匠,開啟執行標的大門,其內顯為久未有人居住之空屋,屋內呈現無任何家具之狀態,且已斷電,屋況正常,無增建情形。惟本件標的物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應自行至現場查明注意,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二、惟經法院115年4月13日函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函復該址之債務人於112年10月8日經發現趴臥陳屍於客廳地面多日,現場未發現遺書,且偕同法醫師相驗屍體,未發現可疑外傷,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陸佰貳拾壹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貳拾肆萬貳仟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拍賣建物經函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經該分局於115年6月6日以園警分刑字第1150018577號函復,該址曾於112年10月8日有死亡案勘查紀錄,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此緣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七、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