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依本院114年12月30日查封筆錄所載,本件拍賣標的為債務人及其家人自行居住使用,依現場執行人員目光所及以一般調查方式確認,房屋無明顯足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一樓後方有增建,4樓有雨遮增建。依債權人所陳報查封照片,標的物於觀音區世大上荷院社區,另房屋四樓設置有神明廳。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依登記謄本所載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仍依主管機關公告發布實施之計畫為準,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6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928,000元。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所拍賣標的464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此部分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
七、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