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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
1.向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92萬元。
2.向康哲維設定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0萬元。
二、民國115年5月5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一名女性第三人在場。屋內有水有電,室內有神像及神桌擺設,屋況尚可,信箱內留有收件人陳○瑤、莊○、黃○雄之信件。據在場人稱,本件執行標的現由其向債務人承租使用。另據員警查報經查訪未遇。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三、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且本件拍賣建物現況除上揭拍賣公告揭示者外,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5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