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拍賣建物查封時為債務人居住使用,其後出租第三人羅OO,租賃期間自114年7月10日起至116年7月10日止,上開租賃契約係於本院查封日後始成立,對債權人不生效力,拍定後建物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7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540,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拍賣建物於115年1月28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稱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另鑑定報告記載:經查證核能安全委員會輻射屋查詢系統、台灣凶宅網、報章媒體及房地產時事等相關資訊,依上述資訊查證結果無相關勘估標的特殊情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請應買人參考、注意。
六、本件標的物據陳稱有一車位於B1編號為11-2F-2號,惟建物登記謄本中並無停車位之記載,本註記僅供參考,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又此部分拍定後不進行點交,應買人亦不得以上開車位之有無而為爭執或請求撤銷拍賣,請特別注意。
七、本件拍賣之建物,本院卷內依通常調查所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已於備註欄載明;其他非本院依通常調查所可得知之資訊,則非拍賣公告應記載事項,拍定後均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九、刊登於新聞紙或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