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拍賣之土地,其中839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界稱部分建物占用,部分雜草,拍定不點交。
拍賣之建物據債權人查報出租第3人張○瑋占有使用,租賃期間自110年9月1日起至116年8月31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3萬元按年給付,拍定後不點交。現場履勘時,承租人稱一樓轉租棋藝社營業使用,地下室目前為無人使用,並已斷水斷電,有非自然死亡情形。
另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於113年10月27日函稱標的址(桃園區民富九街194號B1第8房)曾於107年11月間有發生民眾蘇○志死亡情事,惟查無非自然死亡之情事,供應買人參考,並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應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0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002,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五、拍賣標的第3725號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六、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