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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838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又停車位係建物之共有部分,故不點交。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民國114年4月17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986地號土地為社區公設,作為花圃、人行步道使用;又社區依管理員表示,838建號建物目前出租予他人使用,且有2個位於B3編號4、5號之停車位,4號未停放車輛,5號停放3輛機車。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114年6月10日函覆,838建號建物現為陳○蓮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使用,租期自112年10月25日起至114年10月25日止。因上開租約已屆期,不得新訂租約或默示更新租約,故拍定後點交。
(四)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各標均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3,64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4,730,000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12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