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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2702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5年5月19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2702建號建物現由其及家屬自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各標均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臺幣:6,920,000元。
三、保證金新臺幣:1,39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12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