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房屋依本院114年9月2日查封筆錄所載,現由債務人及其家人自行居住使用,房屋三樓設有神明廳,且目視有壁癌情形,屋內堆置大量紙箱、雜物,且有在家中養9隻狗,樓梯間堆滿雜物,頂樓有出租給他人放置太陽能板,據在場人即債務人之家人稱2個月約收取600至1000元左右之費用。另依鑑價報告所載,建物部分牆面有潮濕油漆脫落之情形,以上資訊供應買人參考,拍定後就頂樓出租給他人放置太陽能板佔用部分不點交,其餘部分點交。
二、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本件拍賣標的土地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仍依主管機關公告發布實施之計畫為準,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5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16,000元。
四、拍定後抵押權均塗銷。
五、本件拍賣範圍不包含房屋頂樓佔用之太陽能板本身,且就太陽能板所占用頂樓之使用關係及拍定後之相關權利義務關係,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 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
七、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