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不點交
新屋區中興路1450號建物(即99、169建號)訂有租約,租賃期間110年12月1日至115年12月1日,拍定後不點交。28-9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依113年12月10日查封筆錄紀載,27-39地號土地部分上有新屋區中興路1450號建物坐落;99、169建號現為「臺安宮」宮廟,建物由林姓承租人承租中,租賃期間110年12月1日至115年12月1日;28-9地號由中興路1436巷15號、17號建物部分占用。依據鑑定報記載,本件5宗土地皆屬非都市計畫內之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最新狀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詢。
二、本件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使用情形欄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7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5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108,000元。
四、本件標的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五、169建號增建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應買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應自負被拆除之風險,不得異議;該建物部分占用鄰地番婆坟段27-32、27-33、27-47地號,占用權源不明,本院不代為處理占用鄰地之法律關係,請應買人注意;本件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或與現狀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六、依建物謄本紀載,本件領有(110)桃市都施使字第屋00101號使用執照,建築基地地號為番婆坟27-9、27-31、27-39、27-54、28-9地號,建築基地權利範圍均各為3分之1。
七、本件不動產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本件標的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八、應買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水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代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