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土地為區分所有建物之共同基地,3270建號建物則屬社區公共設施,且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皆不點交。
二、本件至現場履勘時,據債權人陳稱建物之使用情形:3227、3244及3253建號前出租他人經營補習班(3244、3253建號係打通使用),現無人使用,其內堆放大量辦公用具、課桌椅及電器等;3220、3231及3245建號現無人居住,其內堆放傢俱、起居用品及電器等;又除3245建號外,其餘建物均無水、電,請投標人注意。上開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三、據債權人查報稱本件標的含停車位:汽車位編號地下一層59、60號及地下二層32號,機車位編號地下一層32、44、45、60、80、102、104號,惟停車位編號未於建物登記謄本中載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是否屬實及其實際使用情形,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此部分因係屬建物共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8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5,7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150,000元。
四、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五、本院已將所知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事件等)於使用情形欄載明,惟縱無記載,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該等情事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七、本標與他標同次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及其他費用時,他標縱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
八、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