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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件標的業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06年2月2日北防字第106435135560號函辦 理禁止處分登記,經本院屢次函詢該處,皆不為回復,致本院無從得知禁止處分原因及是否於拍定後得經拍定人聲請塗銷上述處分登記。又因非本院所為,本院無權塗銷 該登記,是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向為禁止處分登記之機關聲請塗銷。又板橋地政事 務所曾於107年10月3日函復,本件於原處分機關塗銷上述禁止處分前,拍定人不得持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登記。請投標人自行斟酌上情再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 由,聲請撤銷拍定。 二、本院執行人員於106年7月28日經債權人之代理人導往至現場,債務人不在場,據債權人代理 人表示之前詢問鄰居表示該屋出租中,但承租相關事宜不清楚;又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 分局106年8月23日新北警海刑字第1063432104號函表示經查訪鄰居表示該屋出租中,由一家 人居住,依本院執行人員於106年10月3日經債權人之代理人導往,會同兩名員警至現場履 勘,經開鎖入內後確認該屋由第三人承租中。惟其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107年5月10 日以新北警海刑字第1073407488號函表示,近期派員前往查訪,敲門均無人回應,經訪詢鄰 居表示該址住戶已搬遷離去,房屋近數月無人居住,故本院執行人員於107年6月7日經債權 人之代理人導往至現場履勘,原查封封條仍在門首,經鎖匠開鎖入內,屋內有水無電,神桌 及大型家具均已搬空,為無人居住之空屋。因本件拍賣標的房屋於查封後成為空屋,故拍定 後點交。 三、又本院查封時已盡所能調查本件執行標的是否有影響交易價格之特殊情事,惟仍無法排除有 此可能,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若投標人於本件執行標的存有上開瑕疵時,即不願投標時, 請勿投標,避免因本件執行標的存有上開瑕疵,而受有損害,且本件已公告執行標的有存在 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特殊情事之可能,於拍定後,投標人自不得再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撤 銷拍賣,請投標人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