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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本件至現場查封時,拍賣標的屋內沒有任何傢俱、物品,已停水停電,現況應無人居住。拍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土地不點交,建物得依現況點交,惟如有依法得不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4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2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494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部分住二部分住三區。
六、本件拍賣土地及建物以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七、本件拍賣建物,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它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事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不含委託專業檢查單位鑑定〉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情事。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調查,仍難保證決無上情,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由請求撤銷拍定(如凶宅、漏水、海砂屋等),請投標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注意並審慎評估。
九、本件拍賣建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