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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轄區員警到場,債務人之妻在場係自住使用,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停車位為區分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其所在之位置,拍定後不點交。
二、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基隆市政府消防局函覆經查無發生火災紀錄;核能安全委員會函覆系爭建物未包含於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函覆依工作紀錄未發現非自然死亡情事。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於拍定前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2,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40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共設定新臺幣1023萬元,拍定後全部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