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本院115年4月13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61地號位於305建號建物所在大樓門口左側之水泥地,為三角狹長空地且鄰路。嗣本院於115年10月2日履勘,據管委會管理員稱305建號建物為債務人所居住,有欠管理費,故拍定後305建號建物點交,其餘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85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71,600元。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六、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拍賣標的物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另依估價報告書所載本件房屋屋齡約32.8年,故無法確保拍賣標的不會被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亦無法保證絕對不會有漏水情形,且無法保證本件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逕向鄰里機關自行查訪探詢。另拍賣標的如有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