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拍定後點交。
使用情形:
(一)點交否:
拍定後點交:
1.115年9月2日查封時,義務人不在場,由移送機關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代理人引導,會同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大武崙派出所警員及鎖匠開鎖(後門)入內,本件拍賣建物內部空無一物,無居住跡象,有一套簡易衛浴設備(洗手台,馬桶)。前門鐵捲門已鏽蝕,且已停止供電,無法開啟。
2.據本件建物登記謄本所載,本件拍賣建物部分占用基隆市安樂區湖海段61地號土地,其占用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
(二)拍賣之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三)本件土地據基隆市政府使用分區線上查詢系統查詢結果所示,均屬都市計畫內之保護區。
備註:
(一)本件係調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110年度全執特專字第1號假扣押卷宗執行。
(二)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拍賣最低價額新臺幣56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基隆市安樂區湖海段61地號土地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就建物有優先承買權。
(四)本件拍賣之房屋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人不得持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五)據基隆市政府115年8月25日基府都使貳字第1150041317號函所載,本件拍賣房屋增建鐵造雨遮有查報違章建築,業經基隆市政府於102年核定拆除在案,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之建物經向相關機關查詢,其未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投標人注意。
(七)如土地有鑑界之需要,拍定後應逕洽地政機關申請,本分署不代為處理。
(八)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重測結果置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時,拍定後任何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九)本分署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或協議價購等情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勢而迭有異動,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申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