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情形:點交
本件按現狀拍賣,拍定後依現狀點交
使用情形
一、依115年4月14日查封筆錄記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開啟大門入內檢視,建物似久無人居住,5樓屋頂部分油漆斑駁,內有樓梯通往6樓,經查6樓屬增建。
二、標的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使用情形欄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8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64,000元。
四、本件標的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五、3831建號增建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應買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應自負被拆除之風險,不得異議;本件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標的查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4年10月1日宜檢以衡114聲扣1字第11490211240號禁止處分登記,經函詢「不動產如經拍定法院得否代為塗銷其禁止處分登記」與「保全追徵犯罪所得金額為何」,宜蘭地檢署僅函復債務人游永昱人口販運防治法等案已於114年9月25日送審,未明示法院得代為塗銷禁止處分登記。故拍定人可否持法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或「塗銷刑事禁止處分登記」等情,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行評估,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法院撤銷拍賣或增減拍賣價金。
七、應買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是否有積欠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代為處理。
八、本件不動產未經鑑界,確切土地經界及有無其他建物占用等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