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1.114.7.30查封時第三人陳O嬌在場稱債務人為其前媳婦,債務人現未居住此屋,且自債務人配偶4年前過世後即未居住此處,第三人於陳述中提及債務人配偶自縊死亡,並否認發生於本建物,否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
2.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函覆,115.4.30現場調查時,本建物現由何O弦及其父母居住,何O弦稱本建物未發生過非自然死亡事件。
3.本建物現由第三人居住使用,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本建物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6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20,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非都市計畫區土地,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建物部分,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由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願意揭露之資訊務必完全真實應買人應於投標前至現場查訪,多方蒐集資訊,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得標後不得再執此理由異議,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八、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及本公司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九、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