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4,86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461,000元。
四、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五、依估價報告書、假扣押查封筆錄及本案執行筆錄記載,拍賣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地形呈長方形,依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及臺中市烏日區公所函文所載拍賣土地並無自用農舍建築套繪登錄資料,拍賣土地坐落2棟建物(均為210建號),西側建物屋齡約14年,東側建物屋約2年,地政人員指界稱鐵皮建物前半部之圍牆為鄰居所有,鐵皮建物後方之圍牆方為債務人所興建,至圍牆鐵門有無占用他人土地非經鑑界無從確認,據債務人配偶稱拍賣標的債務人與家屬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形,故拍定後得點交。又債務人配偶稱建物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惟實際上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審慎投標,以免受損,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六、農地重劃區耕地拍賣: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僅就拍賣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定之。如毗連土地現耕所有權人有二人以上主張優先購買時,由本院定期抽籤決定之,優先承買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雖到場但不為抽籤者,則由本院代為抽籤;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其餘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與同標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異議。
七、債務人自行興建之圍牆及鐵門等附屬建物之價值,亦在拍賣之範圍,本院已加價50萬元列入拍賣建物價格中。
八、本件拍賣標的之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依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34條並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九、未保存登記建物或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增建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十、依平均地權條例、農地重劃條例規定,重劃分配之土地,重劃工程費用差額地價未繳清前,不得移轉。但買受人承諾繳納者,不在此限;價金不足以繳納增值稅者,買受人亦應自行負擔,始可取得權利移轉證書辦理移轉,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