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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不動產查封時,現場為承租人之子,稱房屋由母親承租,依所提供予債權人陳報到院之 租約影本,租期自107年5月1日起至108年4月30日止,於本件拍賣時該租約業經屆期,其屆 期後之續租或轉租他人交其占有,或第三人未續租而改由債務人出租其他第三人,依強制執 行法第51條第2項,均係屬查封後有礙本件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含拍定人)不生 效力,準此,本件拍定之時間如係租約屆期後拍定者,依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第113條 準用同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