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拍定後點交(第三人蔡金枝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中,租期自民國107年10月23日起,迄民國113年10 月22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22,000元,租約業經公證,且承租人已繳納自107年10月23日至109年 10月22日2年之租金。108年3月21日履勘時發現710、717建號兩建物內部有樓梯可相通,但有一 木門阻絕,兩建物均可各自獨立使用,有各自的出入口,建物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 重漏水或火災受創及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710建號建物配賦一停車位,位於 地下一樓,編號5號,717建號建物並無配賦停車位,車位是固定的。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 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第三人蔡金枝就710、717建號建物之租賃關係業據本院命令終止,拍定後 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