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備註
一、本件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為1標拍賣,拍賣最低價額合計為新臺幣1,821萬元,保證金365萬元。
二、本分署114年9月26日現場查封時,義務人不在場,據社區主委在場陳稱,房屋出租中。另依社區主委提供之房屋租賃契約所載,「永和區永和路二段166號18樓之13」之房屋出租給第三人使用,租期自114年7月5日起至115年7月5日止,每月租金2萬7,500元;本分署115年8月24日至該址現場履勘,該房屋目前仍由該承租人占有使用中。
三、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載,中信段3187建號屬於3051建號之共有部分的一部分,茲因該標的非抵押權效力所及,有分別列價之必要,故請應買人就該二筆建號分別出價。3187建號包含停車位編號2、5及29,本分署115年6月17日至現場執行,編號29之車位位於地下2樓,為平面車位,由社區主委無償使用中;另車位編號2、5之車位則位於地下3樓,為機械車位,均出租給第三人使用中,租期分別為114年11月1日起至115年10月30日止、115年3月5日起至116年3月4日止,每月租金分別為4,000元、3,800元。
四、本件拍定後,地上建物即「永和區永和路二段166號18樓之13」房屋,因承租係在本分署查封之後,拍定後點交;另車位部分因屬建物之共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五、依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函復表示,該局108年1月1日至115年3月15日未曾受理本件建物之火災案件;另本分署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函查本件建物有無非自然死亡情事,該局函復表示其並無設立列管專責業務及查詢系統。本件不動產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六、另請投標人仍應自行查明義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辦理,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799條之1第4項規定之適用。
七、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